合同格式条款的弊端是:一旦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的格式条款,他们将受到限制,无论他们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还是完全理解其含义。但是,如果这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根本无法合理预见和意外的,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些条款根本不会接受,那么这些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有关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无效的,格式条款中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有的记载于合同书中,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有的则并不在合同书中规定,而是记载于其它的文件中。如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正是由于格式条款在形式上的多样性,使得其在许多情形下并不能让旅游者一看便知道其为合同条款,所以在实践中必须注意分析和甄别。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法虽然没有对格式合同的含义作出界定,但用了格式合同这一概念,从该法条的排列来看,该法对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属于经营者单方的意思表示是肯定的,它们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实质上构成了合同的默示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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