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股利分配的决议违反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有程序缺陷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或者撤销的诉讼。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过度提取公积金,但不分红或者很少分红,并以此作为压榨小股东的手段的,受害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实现利润,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拒绝执行股东大会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股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领取股利除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按其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规定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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