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死亡可以选择报商业保险和吗
在遭受工伤导致不幸身故的情况下,除了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有关工亡补偿项目外,也有权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赔偿。这两种方式之间并无任何矛盾或冲突之处。工伤保险乃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各用人单位除了必须按规定支付足额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还可以视自身情况及需求,为所属员工另行添购商业保险。倘若员工因工伤致死,便可同时享有由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所带来的双重赔偿及其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工伤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关于工伤致死理赔事宜,重要的赔偿内容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首先,家属可以领取相当于死者6个月薪资总额的丧葬补助金;
其次,对于那些由于工伤意外导致丧失谋生能力,需要依赖劳动者生前家庭收入照顾的亲友们,将享有以其息后者月均工资金额为基准的扶恤金;
最后,按照我国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的20倍之数,向因公殉职者的家属支付一次性的工亡补偿款。然而,在这些标准基础之上,若遇独居老人或孤儿家庭,还可额外享受上述标准的10%增额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倘若员工因为意外伤害而不幸丢失生命,在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相应补偿之外,他们的家属亦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环,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足够额度的社保费用,以确保员工们享受到这一福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其员工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计划当员工在工作中遭遇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时,他们不仅能够获得来自于工伤保险计划的赔偿金,同时也能共享来自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以及相关权益这两种不同的保障方式并行不悖,共同提供给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加全面且充分的经济与法律支持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