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职务犯罪量刑情节从轻的改写,包括自首、立功和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等方面。在贪污案件中,赃物全部或大部分追缴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在贿赂案件中,赃物全部或大部分追回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以下是对职务犯罪量刑情节从轻的改写:
1.关于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关于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身的行为才能被视为立功;
3.需要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贪污案件中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贿赂案件中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回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赃 物 追 缴 与 从 轻 处 罚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赃物追缴与从轻处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首先,赃物追缴意味着将犯罪分子所犯罪得的钱款、财物等全部收归国库或归还被害人,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同时,这也有利于案件侦破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节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制度安排。当赃物被追缴后,被告人所犯罪得的钱款、财物等无法继续用于其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被用来作为从轻处罚的物质基础。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赃物追缴与从轻处罚的关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赃物追缴能够充分体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于从轻处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如果被告人所犯罪得的钱款、财物等主要用于其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合法活动,那么在从轻处罚时可以对此给予一定考虑。
然而,如果赃物追缴未能充分体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或者被告人将赃物用于其犯罪所得的非法活动,那么从轻处罚的效果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应充分考虑赃物追缴与从轻处罚之间的适用关系,确保公正、合理的刑罚结果。
这段话强调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赃物追缴与从轻处罚之间的关系。赃物追缴可以促进从轻处罚,但需要充分体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司法审判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公正、合理的刑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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