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名称的,必须变更股东或者有限公司股东的名称,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虽然《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一定导致股权的变更。相反,不变更股权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可以判断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本规定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必须变更股东名册,虽然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因变更登记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目前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争议较多,建议股权转让后尽快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处理完所有变更请求后,才能认为股权转让是完整和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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