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在三年内提出要求财产分割,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诉讼离婚就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出判决或调解书的形式离婚。
一、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一)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三)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四)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五)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二、除斥期间自何时起算
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的,当然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确定起算点。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且当事人经过催告,催告中明确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未明确的,可以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作为除斥期间的第一日。那么在既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又无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算点呢?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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