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苹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用果树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
1、苹果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2、初果期:9750-18200元/亩
3、盛果期:16900-29250元/亩
4、衰果期:14300-6500元/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订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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