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仲裁法的目的之一,是实行民间仲裁,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故此,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被要求不设专职仲裁员。但是,无论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抑或无须重组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的仲裁机构普遍都拥有驻会仲裁员,其数量之大,为国际上一些著名仲裁机构望尘莫及。他们通常在所在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包括仲裁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这些仲裁员,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专职仲裁员,每年参与裁判的案件为数不少,在某些仲裁机构中,几乎每案都有一至二名驻会仲裁员,甚至仲裁庭全部由这类仲裁员组成。驻会仲裁员一般比较熟悉仲裁程序,有充足的时间处理仲裁程序中需要及时应对的事项,有利于快速结案。
尽管如此,驻会仲裁员的大量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使得仲裁员在职业群体上和法官相类,导致仲裁程序朝诉讼化方向倾斜。这种倾斜是好是坏,见仁见智,暂且不表。但驻会仲裁员可能影响程序公正、妨碍宏观仲裁效益,则不可忽视。第一,驻会仲裁员谋求委任机会的事例并不罕见,在代指定仲裁员的情形下,他们也常被优先考虑(出于人情关系的代指定还有其他情况),案件适合哪类仲裁员审理倒在其次。某些当事人企图利用驻会仲裁员的地位可或明或暗地干预审理,也乐于指定他们。第二,从仲裁实践看,除当事人放弃亲自选定仲裁员的情况外,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仲裁机构代指定仲裁员的情况极为常见,而且代指定的通常都是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通过代指定特别是代指定驻会仲裁员,使即将成立的仲裁庭存在某种先验的多数意见,是可能的。在仲裁庭观点有分歧的情况下,驻会仲裁员的身份可能使其他仲裁员不便充分表达意见。第三,仲裁机构内部把仲裁员资格视为晋升,一旦具有仲裁员资格,必然少做甚至不做仲裁案件的秘书工作,而一忙于仲裁纠纷,也不可能全职从事内部的管理、秘书工作。这就必然要增加新的人手。因此,驻会仲裁员是导致仲裁机构人员扩张的内在冲动因素之一。这也是中国各仲裁机构人数远远高于国际上同类仲裁机构的原因之一。而且,驻会仲裁员除领取工资外,还有仲裁员报酬,其薪酬很可能过分高于本会其他人员,从而不利于激励其他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仲裁机构的整体效率。第四,驻会仲裁员妨碍了仲裁监督机制的完善。驻会仲裁员在仲裁机构中多半位居领导阶层,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竞合,使得仲裁的内部监督存在盲区。谁来监督有权代指定仲裁员的人,更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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