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出口退(免)税企业退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税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变更事项的批件、证明资料;
2.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出口退(免)税变更登记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企业,并要求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三)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的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重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及时修改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有关退税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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