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无论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
在狭义上,它特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义务人拥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第五百二十五条和第五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二、可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可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1.第五百二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明确的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
如果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此外,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明确的履行顺序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可抗辩权的种类及影响
可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并对合同双方产生相应的影响:
1.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时,可以行使此抗辩权,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2.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抗辩权的行使会暂时延缓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但并不会消灭其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无法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
4.顺序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明确的履行顺序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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