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征:
(1)行使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狭义抗辩权和抗辩权分别是什么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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