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谁
时间:2023-06-20 18:50:32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或者期前不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律原因时,可以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到期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拒绝承兑汇票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跑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一、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兑现

商业承兑汇票兑现要经历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个过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该汇票的付款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可向其财产继承人或者企业管理者提示付款。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二、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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