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倘若有必要对车辆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的话,应立即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经过他们的专业鉴定之后,会签发《价格鉴定书》,同时还要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作为证明。
待《价格鉴定书》获交警大队的认可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即视为正式生效,由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警官将其发放给事故双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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