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内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裁量的准则,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准绳。
而其中所涵盖的危险驾驶罪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及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搭载范围,或者以超过规定速度驾驶;
以及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言,若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每百毫升80毫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这类违法行为将被法院视为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审判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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