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缴纳社保;(备注: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在深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2.《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3.《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4.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申报时需要资格证书积分的需提供)
6.获得至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时需要荣誉证书积分的需提供)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7.投资纳税材料(收原件)
(申报时需纳税积分的需提供)
8.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申报时需要房产来积分的需提供)
9.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时已经结婚的需提供配偶的信息材料)
10.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申报时已生小孩、需要随迁的提供)
11.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申报时已有结婚史且已经怀孕或生有小孩的提供)
12.《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13.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提供)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个人测评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确认身份及办理方式
(三)网上信息填报和提交
(四)信息预审公示
(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九)查询进度
(十)办理结果、下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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