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上海查获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件,嫌犯张xx为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某银行开户,存入巨额外币,后又转汇至美国,但向主管部门隐瞒以上事实。除此之外,其收受贿赂352万多元,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20年。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查办上海市某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xx职务犯罪并提起公诉后,张xx被法院判定犯有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是上海查获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件。
2005年,张xx在担任某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以妻子潘xx(另案处理)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存入巨额外币存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后又转汇至美国,隐瞒了境外存款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境外账户内查获折合人民币344万多元的港币及美元存款。
此外,2004年至2005年间,张xx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199万多元。1995年至2005年,张xx多次收受他人贿赂352万多元。此外,检察机关依法查获张xx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巨额财产,经查其中1300多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6年底,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张xx构成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其中,张xx数罪并罚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是上海查获的首起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表示,自1997年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罪名处罚的案例还较为少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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