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不构成犯罪,也不判刑。诈骗罪以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为过失心理实行诈骗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诈骗,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是犯罪。
一、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二、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集资诈骗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集资诈骗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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