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区别:审判权指的是法院或者司法机关审理和审判诉讼的权力。在大多数地区,不同法院的管辖权是不同的,通常按地区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审判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国家赋予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统一、正确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指导的权力。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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