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方向盘肇事是否构成犯罪?
抢夺方向盘肇事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主要规定乘客向驾驶人员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严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也规定了有7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1、乘客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的天气下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2、行驶在临近水域、悬崖、急转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桥域和隧道路段等其他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3、人员或者车辆比较密集路段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4、公共交通工具上实际载客数量在10人以上或者车速在60公里以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5、经过其他人的劝阻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妨害安全行为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并且着重强调有以上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也不得使用缓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有些人在社会生活当中的行为本就非常的令人费解,像是这些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甚至是殴打、拉拽驾驶员的人的这些行为,这简直是在用一车人的生命开玩笑。已经发生的因抢夺方向盘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到现在都没有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还是接二连三的出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这种无知的行为,对此,司法部门必须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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