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或者是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的内容有哪些
(一)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二)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三)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二、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一)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二)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三)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三、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五、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五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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