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时,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的,并且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没有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或者原股东承担责任。
一、怎么处理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按以下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转让股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股东转让债权债务由受让人以其受让的股权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债务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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