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全文6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