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时间:2023-06-07 09:13:09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广电总局等12部委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该《审查规定》要求,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审查规定》共有13条,对大众传播媒体如何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等。

该《审查规定》还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主,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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