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赃物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般都会查获一定数量的违禁品,以及属于行为人所有或者被行为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一些财物或交通工具等,对于这些物品和财物如何处理,不但关系到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且也关系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且是属于行为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不是治安违法行为人直接用于治安违法的工具,或者虽是直接用于治安违法但所有权并非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人的工具,公安机关不得收缴。也就是说,所有权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人并被其直接用于治安违法的工具,公安机关才能收缴。收缴上述物品后,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收缴的赌资应当上缴国库,淫秽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并销毁。
除了上述依法应当收缴的物品、财物外,治安案件中往往还有大量的赃款赃物,对于属于被侵害人的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或者赃款赃物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予以收缴并登记造册。货币金钱,直接上缴国库;物品,应当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拍卖不成或者不适宜拍卖的,或者容易腐败等无法保管的物品,应当及时处理,或是变卖,或是上交有关部门,或是登记清单予以销毁。对于治安案件中查获的物品或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侵占,否则将被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有多久
1、治安管理办案期限跟追诉时效分别是多久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与超过追究时效如何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而超过追究时效的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如果处罚了,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诉讼的结果势必被依法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两者明显的区别是:超过办案期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仍应当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超过追究时效的则不能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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