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代替偿还债务的人员,在其承担了此类代偿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实际还款方追偿的权力。

此项权利依据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该法规定,当特定情况出现时,即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代替偿还相关债务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曾有过特殊约定,否则他便可以在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实际拖欠债务的责任人进行追偿,甚至可享有与债权人相同的权利。
不过,在此过程中,需始终保持保障债权人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