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并不属于一个法律概念,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我国法律中,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诚意金是否能退具体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
诚意金是否可以退
诚意金能否退还,取决于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原因不可归责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但是,如果是定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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