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无法割舍的,这不仅是父母作为成年人理应享有的权利,更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父母离婚的场景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力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孩子供养、教育和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尽管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上作出妥协并不意味着就可忽略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
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要求,那些未曾亲自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负有向对方支付抚养所需费用的必要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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