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或者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第二,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
第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人民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第五,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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