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双方选择管辖权的协议不明确,如何处理
当合同双方选择管辖权的协议不明确时,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权的有效条件协议管辖权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协商。然而,有效的协议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条件:
首先,协议管辖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人民法院不得选定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从五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如果管辖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则该协议无效。
III.协议管辖权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不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
IV。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例如,我们不能同意选择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的管辖权;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房地产诉讼、港口运营诉讼和继承诉讼,双方不得同意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v.协议管辖,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管辖权选择协议。本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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