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人包括: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二、刑事案件对证人作证的要求有哪些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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