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犯罪分子仍留存于世的违法犯罪所得,在案件的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构以及公诉机关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以追讨。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顺利展开,因为这些原物同样具备证据价值,同时也能保证审判结果得以顺利实施。
在法庭审理期间,法院亦应对此进行追缴。
在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违法所得是实物,那么我们应该追回原物,如果无法找到原物,那么追缴工作便不宜进行。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必须是特定物品,而非一般的物品。
正如前文所述,违法所得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因此应当以原物形式保留。
其次,关于违法所得的金钱部分,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特性在于流通性和统一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并非特定物,而是种类物。
只要存在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并且犯罪分子拥有可执行的资金,那么都应当进行追缴。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分子进行退赔。
对于追缴、责令退赔的财物,我们有两种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能够归还给被害人,那么我们应当将其归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或者虽然有被害人但是无法归还,或者这些财物是违禁品或者是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那么我们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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