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还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合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同类经营者的控制权等。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4、行政垄断。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的特点
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
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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