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
盖章。
盖章
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盖章。性质为企业的提供。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盖章食品销售经营者、小餐饮除外。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网络食品销售商提供,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盖章,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盖章,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供。
盖章,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盖章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盖章,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提供。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提供,“食品经营管理许可证上经营项目含有”项。
盖章,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盖章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盖章,办理甜品站需提供。
盖章,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
盖章,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盖章,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茂名市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34、3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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