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回上诉的后果如下:
(1)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
(3)诉讼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一般法院会减半收取。
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在规定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权之同时,还应当明确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权衡得失,斟酌行使。笔者认为,其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终结本案仲裁程序。撤回仲裁申请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终结。因此,对于仲裁庭来说,即无须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对于当事人来讲,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继续本案仲裁程序。
2.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应当允许其重新申请仲裁,理由在于:第一,撤回仲裁申请只是申请人对其程序性权利所作的处分,而不是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即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应当仍然有权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三,从重新申请仲裁的动因来看,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之举动,表明其民商事权益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应当确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第四,从《仲裁法》第50条规定蕴含的精神来看,重新申请仲裁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该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既然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重新申请仲裁,那么对于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同样应当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
至于重新申请仲裁的根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应当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重新达成了仲裁协议并解除了原仲裁协议,则应当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排除法院主管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由于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就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主管权限而言,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人民法院仍然无权受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过,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解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则有权受理此项起诉。
4.仲裁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仲裁时效也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中期间中断的规定,也即仲裁时效因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故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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