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补偿款支付时限的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仅存在双方当事人所进行之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其协议内容;
若未有此类约定,则此类问题将赋予裁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同时,法官需在作出判决前,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形,在确认了付款期限后,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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