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市就业局
服务对象:个人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0571-87211489
受理窗口地址: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受理时间安排:1天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受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
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应在与城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转送至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时需要的资料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书、一寸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与城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转送至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2)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3)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
4)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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