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自然资源所有者或使用权争议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争议中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的规定。
以下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况: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自然资源争议行政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争议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仍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旨在通过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有效地减少行政诉讼数量,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
自然资源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数量。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全文7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