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不尽忠实义务,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1月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纪某赔偿原告宣某损失费计币4000元。
宣某(男)与纪某(女)经人介绍于2001年正月相识并恋爱,同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个月后,纪某与外县男青年外出打工,尔后同居生活,并于同年生育一子。2002年12月28日,宣某到纪某娘家找到纪某协商离婚有关事宜,但第二天纪某不辞而别,至今再未露面,双方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宣某遂以妻子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小孩给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为由,将纪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相处时间短暂,分开生活达二年之久,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小孩,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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