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温州市消保委聘请了方黎明等41位同志为温州市首批消费维权监督员,并于3·15广场活动当日颁发了消费维权监督证,并从3月15日起根据《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监督员工作制度》,正式参与温州市消费维权监督工作。
据悉,首批消费维权监督员采取消保委统一组织与个人日常义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活动,并重点做好六大工作。一是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及消费常识,积极参与市消保委组织的消费监督活动;二是注意收集、整理商品和服务信息,掌握苗头性、普遍性消费热点问题,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向市消保委反映或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三是主动帮助和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协助市消保委做好消费投诉调处工作;五是在消费监督活动中,未经市消保委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六是完成市消保委布置的其它工作。
同时,各监督员还享有开展日常生活消费监督活动、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市消保委消费维权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向市消保委推荐消费维权监督员、辞职等五项权利。
通过聘请消费维权监督员持证上岗,参与消费维权工作,将有利于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化,更好地发挥各监督员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广大消费者服务,有利于履行《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更好地实现对各类侵权行为和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效监督,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建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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