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司机是否应赔偿
根据民法理论,搭乘顺风车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根据驾驶人过错来确定部分赔偿责任的。
无偿顺风车,可以称之为“好意同乘”,指的是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在保险理赔方面一般都按照正常流程走。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顺路搭车;无偿搭乘。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法律是没有一个标准责任认定,只能根据交通责任的认定,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
“好意同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驶。
无偿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车主违章引起,则车主应该负全责;如果是第三方引起,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则搭乘人往往找车主补偿。
“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有偿顺风车车主如果是非法运营,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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