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者在乘车过程发生人身损害,如果承运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道路交通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的同乘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其损害赔偿问题,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无偿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确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搭乘人和运输人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允许类推的规定,认为这种情况和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最相类似,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民法典》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免费搭乘就是一种客运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有偿的,而无偿搭乘是无偿的,二者存在性质上的重大区别。由此可见,《民法典》对无名合同类推是要求“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性质不同是本质的不同,这就失去了类似的基础,因而无偿搭乘不能类推为客运合同。
如果认定免费搭乘是客运合同,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客运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对合同中一方无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如何赔偿做出约定,因此这是一份有漏洞的合同,但双方又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漏洞。《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当李人的权利义务只能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而在无偿搭乘的民间习惯中,承运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造成搭乘人损害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者在乘车过程发生人身损害,如果承运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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