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时间:2023-03-14 16:42:41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委托的保管人是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前提是在保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期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么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怎么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

三、委托保管合同是怎样的

(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三)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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