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费业主能当选业委会委员吗
拖欠物业费用的住户仍遵循法律条款享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在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他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选举出结果的三十天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级别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申请,以确保其合法性。
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首要关键因素在于其身为业主的身份。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通过业主大会由绝大多数业主共同表达意愿作出的决定来产生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对此进行干预。
撇开欠费不谈,这仅仅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经济纷争,本质上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拖欠费用的业主同样拥有参与选举并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开发商可以将车位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吗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支持在小区内部建设专属的停车位或车库。
这部分建设成本已经被充分考虑在了整个住宅小区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过程之中,并且需要以小区全体合法业主的名义共同承担此项支出。
换言之,无论是在哪一种情况下,停车位与车库的所有权均应归属小区所有业主,而非任何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和谁使用消耗谁负责买单的付费策略,小区车辆停放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应该从物业管理费的总预算之中予以合理扣除,从而实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同时,当某小区的停车位资源能够充分满足全体业主的实际需求并存在剩余空间时,开发企业方有权允许除了该小区业主之外的外来人员使用这些额外的停车位置。
须注意的是,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出售等任何形式来转让停车位所有权,仅可采取出租方式将车位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租户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开发企业必须确保已采取的租赁行为不会对小区正常运营的物业管理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n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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