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公证处财产分割的离婚怎么判
依据现行法规,对于已经办理过婚前财产公证手续的前提下,当面临离婚的境地时,可以按照以下相关方式来处理分配问题:首先,假设双方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并没有明确这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那么这类原先的婚前财产不需再进行分割,而应直接判定归属其中一方;其次,若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已确认该类财产属于共同拥有的话,那么双方有权对其作出分割的共识协议,如若协议无法实现,则应当诉诸于人民法院,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为重要考量,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女方起诉男方离婚财产该怎么分配
在女方提起诉讼寻求离婚时,分配财产的标准如下:如若夫妇俩于婚前行就有关财产分割事宜达成过协议,那么他们需要严格按照先前约定的内容来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签署任何的分割协议,或是无法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有责任向法院提出分配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秉持互相尊重和互谅互让的态度,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考虑到维护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做出较为合理且公平公正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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