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上不显示有财产分割,只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才会有显示。离婚证只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双方离婚时有关于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不会显示在双方的离婚证上。有了此证后,夫妻双方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就此结束,互无关联。
离婚证竟有几处错误影响再婚?
今年30岁的福建女子林某,因离婚证上出生年月与户口簿上的日期不符,导致与新的婚姻擦肩而过,气愤难平,她最终把为其办理离婚证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据法制日报报道,林某与吴明于1993年结婚,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12月协议离婚。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政府民政办,在审查他们的有关手续后,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就
填发了两份离婚证书,林某与吴明各一份。
2002年3月,林某准备与台湾省高雄市的洪亮结婚。3月20日,他俩拿着有关手续来到福安市城阳乡民政办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办主任审查林某的手续后,认为林某的离婚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户口簿不符,而且无证号名称表述,也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以及其女儿的姓名等,财产处理栏也是空白等多处错误,拒绝为其办理婚姻证明手续。
据林某回忆,1993年,他们办理结婚证时,她未提供身份证明。林某当时的男友洪亮认为林某人品不诚实,决定拒绝与林某结婚。
林某内心备感委屈和痛苦,于今年7月5日把福安市社口镇政府告上了法庭。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改变了自己的行政行为,为林某补办了一个规范的离婚证,赔偿人民币1000元,林某撤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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