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7-16 09:03:39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及沉默权

1、含义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必作为自己涉嫌犯罪的不利证人。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或者讯问时,有权选择承认或者否认、叙述或者供述的权利。

2、贯穿于各个阶段、程序

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与刑事诉讼的所有规则都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得自证其罪的内涵和外延都比沉默权广,沉默权可看做是前者的重要内容。

3、相关规则的展现

选择权原则:有权选择回答或者不回答指控或者讯问;有权选择叙述或者沉默。

免于刑讯逼供原则:免于任何形式或者强度的刑讯逼供;

律师陪同审讯原则。

对不得自证其罪、沉默权的适当制度限制:例外案件原则;特殊情形原则;特殊部分原则。

4、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

我国立法现阶段原则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但是有规定了又据实回答的义务,可以认为据实回答的内容应当属实,但是可以不回答。

没有规定在讯问时应告知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规定律师陪同讯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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