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领取商务部机电司颁发的《机电产品进出口证明》,领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p>(II)所有机电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在我局收到商务部机电部门的相关数据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获得。
(3)同一批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和序列号)同一进口商、同一进口用户必须同时取得,不得跳过编号取得;未取得的许可证无效的,进口用户应当出具公函说明并全额支付;我局将删除该证明
(四)以捐赠贸易方式或不付汇外汇来源的许可证第二联(银行付汇凭证)由我局保留
(五)机电产品进口明细表必须加盖商务部机电司进度审核专用章,然后在我局加盖十字章
II。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变更注意事项:
(一)我局可受理申请的变更项目:第1项(进口商)、第7项(报关口岸)和第15项(单价上下10%以内)
(二)除上述三项外,第15项中已申报或未打印商品单价的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变更和任何项目的变更,由商务部机电司办理。(三)申请变更的单位向我局提交《自动进口变更申请表》加盖进口用户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企业付款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三份。在提交上述材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应向我局提交证书,以获得新的证书
商务部
配额和许可证局
<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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