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承运人应: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合提成本过高,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出售货物,然后提取所得价款。如果货物是易腐烂的食物,承运人不能直接提货;
2、货物提货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收货人。货物提货后损坏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
3、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和别的运输费用加上提货费用未付清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留置货物,并在扣除运费或者别的费用后提取剩余价款或者没有相应留置的货物。
一、航空运输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限制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
(一)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
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三)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通常情况下,国内航空运输中,客货运输的票款和运费本身,国家在较长时期内均有稳定的价格,承运人对各种客票的价款应予公告,航空运输合同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票价和运费,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97条和《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另外,对客货运输中的杂费,也属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交付款额范围之列。航空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同样,航空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也有权拒付。
二、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5、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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