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参保缴费时间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在校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9月30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于9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缴费标准
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四、低保重残大学生的身份确认
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的大学生凭相关材料,由各高校统一确认身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五、转学、退学、休学等特殊情况如何办理
在校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登记并按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学籍终止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断,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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