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拍卖导报2006年3月30日报道)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该省各级法院开始施行。据悉,该《办法》对拍卖前的审查、拍卖机构的选定、拍卖公告、拍卖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严格了拍卖前的审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需进行拍卖的,移交拍卖前,应当对被拍卖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笔录。移交拍卖后,拍卖方认为拍卖财产的现状不明需查阅案卷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提供相关案卷。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拍卖机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并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5日内书面答复。对当事人选定的拍卖机构不具备拍卖资质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5日内重选。法院办理委托拍卖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撤回协商选定结果,应当允许,但当事人不得再重选。对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的,法院应制作笔录,由负责委托拍卖的人员及参与的拍卖机构、当事人、监督人签名。该办法还对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对拍卖机构非法串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协商选定拍卖资格的,执行法院不予确认选定结果。执行法院随机选定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应与纪检监察人员对拍卖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和无益拍卖,禁止法院、执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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